自对耐克公司的诉讼开始以来,耐克公司一直说我对其批评是恶意的“攻击”和“诋毁”,我向大家公开这样一个事实。
早在2004年年初,我就先后三次发传真给被告,提出了所有的问题和质疑,并直言其宣传有伪科学商业欺诈的嫌疑。2004年1月9日耐克公司回函说:“您的传真信函我们已经收到,感谢您对我司产品的关注!对于您在信件中所提到的有关问题,我们亦给予十分认真的关注,目前正与我司总部相关部门联络中,近期将给予您回复。我们真诚希望与您保持积极的沟通,以解答您的疑惑和消除不必要的误解。再次感谢,并顺祝新春愉快!”。
可见,被告耐克公司当时并不认为我是“恶意”“非法”“攻击”“诬蔑”,而是再三表示感谢。当被告拒绝解释,原告把问题公之于众,同样的问题,怎么就成了“非法企图”“恶意攻击”和“诬蔑”了呢?耐克公司对产品功能的宣传,任何人都有权质疑,被告耐克公司也有义务向公众作出解释。
原告从2004年1月2日与耐克传真联络提出问题,到10月在媒体上公开质疑批评,再到2004年12月20日提起诉讼,前后历时近一年。如果原告如被告所说的心怀恶意,是为了个人炒作,为什么要等上近一年的时间,可曾有过如此拙劣的炒作手法?
这份传真及此后耐克对证据的抵赖乃至对原告的诬陷诽谤,恰恰反映该公司心虚和恶劣的道德品质。